認識新高教法 -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

法律原文

《高等教育制度》法律

特區政府十分重視教育,一直致力完善本澳的教育制度。由於原先在1991年公佈的有關高等教育制度的法令已不能配合本澳高等教育的情況及世界高教的發展趨勢,特區政府自2002年開始研究修訂高等教育法規,並於2004年及2005年先後兩次向全澳市民公開諮詢,最終於2017年8月公佈了《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該法律從保障及持續提升教育素質、強化高等院校自身的管治水平、加大院校在辦學及課程設置方面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強化師資隊伍、以及提供資源保障等方面提出相關修訂,藉以促進本澳高等教育的持續優化。

法規條文

《高等教育規章》

《高等教育制度》法律確立了本澳高等教育的制度框架和重要原則。為保障該法律各項規定的順利實施,有需要透過訂定《高等教育規章》行政法規,從具體操作和執行的層次對該法律進行必要的補充,讓各項要求和行政程序得到進一步明細化,以供各方依循。《高等教育規章》行政法規的內容主要包括設立高等院校和開設高教課程的申請條件和程序,高等院校提交資料的義務及相關要求,提供非本地高教課程的外地高校與本地協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以至各類申請項目所需的資料清單和相關手續等。

法規條文

《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

持續提升素質是高等教育發展的其中一項核心任務,透過《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行政法規,本澳的高教素質保障制度得到了確立。該行政法規把評鑑活動分成院校評鑑與課程評鑑兩個層次共四種類型,並分別指出了院校、新辦課程及已運作課程在素質保障方面所需遵循的各項規定,同時亦包括了對非本地高等教育課程的素質保障措施,從而建立了一個全面推動高等教育素質提升的機制,為持續提高本澳高教課程的認受性及促進院校的對外合作創造良好基礎。

法規條文

《高等教育基金》

為向高等教育提供更穩定的財政支持,並進一步加強資源投入的規劃性和針對性,特區政府依照《高等教育制度》法律的規定訂立《高等教育基金》行政法規,藉以對該基金的性質、組成架構和運作方式等作出規範。該基金是一個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和擁有本身財產的公法人,負責執行特區政府有關資助高等院校和提供資源推動高教發展的職責,當中尤其重視對高等教育就學權利的保障,推動高等院校之間的良性競爭,以及配合高等教育的優先政策和高等院校的發展計劃,提供資助及財政援助。

法規條文

《高等教育委員會》

《高等教育委員會》行政法規規範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該委員會為一諮詢機關,其組成包括特區政府和本澳高等院校的成員、社團代表及高等教育範疇的傑出人士,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主席。該委員會透過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聽取不同界別人士對高等教育的意見,藉以凝聚社會共識,並進一步推動行政當局與高等院校之間,以至本澳高等院校之間的溝通和合作,匯集社會各界力量,共同推動高等教育的發展。

法規條文

《高等教育學分制度》

學分制度主要對每一學分所代表的學習量,以及對取得不同學位或學歷所需學分的最低數量和組成作出規範的制度。訂定《高等教育學分制度》行政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套各高校共同適用的學分制度,以加強本澳高等院校之間,以及本澳與外地高等院校之間在課程方面的互通性,為學生流動創造有利條件;同時透過學分具相容性的特點,各院校亦可更靈活地開設不同類型的高教課程。